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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警竟然躲在居民楼偷 拍车辆违章 称其怕被太阳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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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5: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本帖最后由 小三 于 2010-4-19 15: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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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4月18日报道 昨日中午,一名身着警服的交 警在晴川桥汉口友谊南路下桥处偷/拍交通违法被发现后,辩解说:“躲着执法也是执法,屋内拍摄是因为外面太阳晒人”。


根据群众的报料,昨日中午12时18分,记者赶到晴川桥汉口友谊南路下桥处,看到一名身着警服的男子,站在路边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四楼的窗户边,手持小型摄像机,正拍摄着该处路面的交通违法情况。


在此拖货的司机称,这名交 警躲在楼上偷/拍交通违法已经好几天了,他上午躲在楼上至少拍摄了两个小时。


有的司机认为,交 警执法应该“阳光执法”,若是交 警站在司机能一眼看到的地方摄像或当场纠正违章,对司机的教育作用会更大;反之,交 警偷/拍取证罚款,如此“一罚了之”,可能起不到减少交通违法的作用。


记者来到大夹街服装批发市场四楼,看到警号为“017584”的交 警正好匆匆下楼。对在楼上取证的事情,他声称“躲着执法也是一种执法”。记者问他为什么不在路面上正常执法,他说是“因为外面的太阳太晒人”。事实上,昨天是阴天,并没有太阳。

随后,这名交 警走到路面上开始拍摄交通违法。对几名司机将记者叫来的做法,他还告诫司机们说:“鬼闹,鬼闹的,你们一个车都不要从这里走了。”


下午1时40分许,这名交 警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AJH057的轿车离开。记者发现,该车停靠的地方,正好是禁止停车的机动车道。

昨日,记者将该情况向武汉市GA局警务督察反映,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交 警执法取证时选择最佳的角度拍摄并不违规。不过,对该民警将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做法,他们将展开调查。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说,《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交 警执法,采用躲在角落或树丛后面偷/拍的行为,有悖于行政执法依法公开的原则,这种非正常渠道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链接:

2010年4月17日正式实施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用、欺诈等不正当的方式致使其他人违法。针对社会上十分关注“钓鱼执法”问题。该省法制办主任许显辉强调,不管是取证难或者是什么原因,都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来执法。

许显辉表示,交 警流动执法如果是在公路上公开进行取证,是正常执法行为。但把摄像器埋到草地上,进行偷/拍偷录等方式进行取证,按照《办法》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发表于 2010-4-19 22: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在钓鱼{:6_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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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07: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舟山
哎,这是便衣么,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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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6: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世态炎凉   不足挂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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