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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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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7 18: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由于小区有很多业主没有缴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要退出我们小区了。没有了物管,小区的卫生、安保成了问题,那可怎么办啊?”近日,家住县城西区某小区的业主章先生打进民生热线,向记者诉说了这件困扰他多日的烦心事:因他所居住的房子是二期工程,在一期小区的后面,物业公司项目服务不周全不说,态度也不好,以致许多业主不肯缴纳物业管理费。听小区物业公司有关人员说,他们可能要退出小区了。记者咨询了县建设局相关部门,了解到物业项目服务退出有法可依了。为了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日前我省出台了《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 (试行)》,首次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双方的行为。

    按照该管理办法,如果产生物业公司要退出小区这样的情况,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把有关情况书面上报所在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制定管理预案,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环卫、园林、供电、供水等部门做好共用设备设施运行、垃圾清扫、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缴纳,业主委员会负责收取。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建筑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筑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注: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属于前期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期间,业主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可提议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但必须在拟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前90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事项等书面材料送交与会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经征得专有部分 (一般指套内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企业同意,业主大会可做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由业主委员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手续。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可拒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不按规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规定办理物业项目退出备案的,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按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给予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取消企业资质。
发表于 2010-8-29 17: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福建福州
楼主好文采,认识楼主三生有幸,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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