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576|回复: 0

消除狗狗对陌生环境的恐惧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4-7-4 07: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一、声响

     1.初期培养

     在这一阶段训练过程中,声响的音量要小些,声源距犬大约50-100米左右,避免造成犬胆怯、产生消极防御反射。助训员可采用抽打鞭子、敲打锣鼓、放爆竹、鸣枪等方法进行协助训练。同时主人应加以抚拍和用“好”的口令进行奖励或给予犬美食等手段分散犬对声响的注意力,逐步消除犬对音响的不适。以后可根据犬对音响的适应程度,逐渐缩短声源距犬的距离,每次训练次数不宜过多,每日训练一次即可。

     2.能力提高

     主人牵好犬的牵引带,助训员可在距犬20-30米处用发令枪和较响的炮竹、鞭炮等做声源体,根据第一阶段犬对音响的适应程度,可适当增加音量和连续发出声响,如犬积极正常吠叫,训练员应及时给予抚拍和奖励,在此基础上逐渐使犬缩短与声源距离,最后能正常地靠近声源体并且犬自身没有胆怯现象。

     在犬对声响的突然性训练中,应根据犬对声响的适应程度由远及近,逐步提高,也可通过随机训练方式进行。当犬具备白天对声响的适应能力后,可逐步过渡到夜间进行训练,以增强犬全天候适应环境的能力。在此阶段训练过程中可穿插带犬到车站、公路、闹市等场所锻炼犬适应复杂的环境,以增强对声响适应的广泛性。

     3.注意问题

     在声响训练中,发出声响的人应为他人,主人绝不能在犬面前以突然方式发出声响,以免使犬产生恐惧心理,对主人产生不信任感;声响的距离应由远至近、由弱到强,声响的种类尽可能要多样化;严禁用突然而强烈的声响和主人不在训练现场时进行训练。

     二、火光

     1.初期培养

     选择一块平坦清静地方,在场地上事先设若干个火堆,在犬较兴奋的时间(黄昏),主人用牵引带犬到距火堆较远处散放,如犬不产生消极防御反射表现正常,训练员应给予抚拍和“好”口令强化。尔后慢慢带犬靠近火堆,如犬惧怕,应给予抚拍和食物分散犬的注意力,犬适应后,训练员可给予充分的强化,然后带回。按照上述方法重复训练多次逐渐巩固训练效果。

     2.能力提高

     在犬具有一定能力的基础上,可根据犬的实际情况设置一些的火光障碍,(如火圈、火坑等)让犬通过,以此来锻练犬的胆量。并在有火光的情况下结合声响进行训练,最后转入夜间火光训练并结合各种声响进行训练,以培养犬在复杂条件下的抗干扰能力。

     3.注意问题

     进行火光训练时火焰最好由小到大,火焰不宜过烈,最好在无风或微风时进行训练,初训时犬体可抹些水,防止烧伤犬;主人要克服急躁情绪,绝不能因犬害怕而打骂犬,而应耐心诱导。

     三、环境锻炼

     犬所生活的环境,随时随地都发生着变化。犬必须通过行为与环境相适应。但是犬只有先感知周围环境状态才能调整自己的行为,犬的行为是犬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复杂结果,是犬体的综合机能,任何行为的发生总在一定自然环境下。因此,要加强对犬的环境锻炼。

     1.培养方法

     主人要有意将犬带到犬所陌生的环境进行锻炼,以消除犬的探求反射,提高犬的适应能力。在环境锻炼中,除带犬到陌生的环境外,还应将犬带到有车辆、行人、家畜、家禽等活动的地方,将牵引带放长,让其自由活动。如犬表现畏惧时,主人应及时给予安抚和鼓励;如犬害怕陌生的环境或有扑咬某一对象的表现时,应立即用威胁音调发出“非”的口令,并伴随猛拉牵引带的机械刺激。当犬停止不良行为后,就用“好”的口令加以奖励。如此训练,使犬对陌生环境的新异刺激既不害怕,也不主动攻击,从而培养出良好的适应能力。

     2.注意问题

     训练中使用强迫手段易使犬对陌生环境和新异刺激产生抑制,主人应掌握好刺激强度;环境锻炼应遵循由简入繁、循序渐进的原则并结合多诱导,少强迫,多强化、少禁止的手段进行能力培养。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