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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黑幕,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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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1 09: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南郑州
法院本是匡扶正义,惩治邪恶的地方,竟然成了青海第一赖账人管玉霞的保护伞。这是怎样的法院黑幕啊!
我叫刘昌成。2000年12月19日,我哥刘昌君、汤建忠等人注册成立了德天公司,获利不菲。第二年夏天,我哥不幸车祸身亡。为了让哥哥的事业继续下去,我就委托我的新婚亡嫂胞姐管玉霞管理公司。原以为是亲戚就会好好管理公司,哪里晓得竟是引狼入室。管玉霞一接受委托,便想霸占该公司财产,于是我于2002年8月14日终止委托,但是管玉霞早已于2001年8月16日将我哥在公司44%股份变更在其个人名下,又分别于终止委托后的2002年4月9日及12月12日办理两次变更登记,侵占了德天公司全部股份,从此我开始了长达八年的诉讼。
原来我心中坚信中国的法律能给我哥和我一个说法,法官能够公正正义的进行审判。但实际上带给我是无尽的痛苦,我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006年,海西法院审判长叶达木及主审法官杨玉梅以(2006)西民二初字第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五页第22行):“该管网的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原青海德令哈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原青海德令哈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无财产所有权,故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不予立案。2007年海西中院又以西民二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同样认定并被省法院维持,予以确认。
2008年,我哥德天公司清算组作为原告,依法提起德令哈市区天然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诉讼财产返还,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财产查封、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鉴定,但审法官杨玉梅对任何一项申请并未任何作为,便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审判长董峰审判询问,征询被告对讼争财产有无投资、入股、继承、买卖、赠与,被告答复“均无任何投资入股、买卖、受赠、继承•••••”,庭审后,杨玉梅审判员威胁我们说“你们最好是撤诉,不然我将以证据不足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我们只好撤诉。
2009年,我哥德天公司清算组事后进一步调查,重新搜集了证据提起财产返还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财产查封、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鉴定,但主审法官杨玉梅对我们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还是未作答复,就于2009年4月27日开庭。当我们提交6份证据(每份833页四大组)时,杨玉梅居然丝毫不加掩饰的当庭暴怒:“你们提供这么多证据,这不是搞突然袭击吗!?这庭能开吗?”杨玉梅完全不加遮掩地站在被告一方的主观倾向昭然于法庭,并和我在海西中院一楼大吵大闹一番。最后我哥德天公司清算组竟然接到了一纸通知,“延期于2009年6月2日开庭”。 开庭当日,杨玉梅法官却故意一再拖延,并故意错判。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期间,被告管玉霞于2009年9月12日因合同诈骗被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但杨玉梅法官却违反审限规定做出延期半年审判的决定。
我哥德天清算组833页证据,指向明确,环环相扣,杨玉梅她却视而不见,欺蒙海西中院审委会,说“此前的所有判决中,均未判定德天公司与正和公司谁是德令哈市天然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的所有权人” 。
2010年4月13日,杨玉梅法官居然判决我德天公司清算组举证不能,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特别荒诞的是:杨玉梅、叶达木居然忘记了(2006)西民二初字第05号判决书第5页第22行 “该管网的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原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青海德令哈市正和天然气有限公司对原青海德令哈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财产无财产所有权”这些判决正是由他们自己做出的!现今,2009年同文号第05号判决书,做出该管网又不是德天公司财产的判决结论!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司法竟然如此不公!
我们前前后后搜集了那么多的证据,哪里有证据不足之说?!对我们的各项申请证据保全、资产评估,杨玉梅对我们的诉讼请求均不理不睬,司法竟如此不公,即使不理睬我们,也要给我们一个说法,我们也是讲道理的人啦,想到法院得到公平的审判。难道我们的财产就永远要不回来了吗?哪里有这样的判决?!哪里有这样的法官!
发表于 2010-7-11 09: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没有天理
只有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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