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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 盛禄食品三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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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6 23: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新民网·独家报道】9月26日下午,宝山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并处罚金。

在此前的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认为,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被公诉方指控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包括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一种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回收过期馒头用于再生产销售以及篡改生产日期延长销售时间,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款,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3人的刑事责任。

而庭审中,被告人叶维禄虽承认自己购买“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馒头中,以改变产品的色泽增加销量从中牟利,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自称该行为已是行业内普遍行为规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盛禄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 、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5年,并处罚金。 法庭判决,被告人叶维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被告人徐剑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谢维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发表于 2011-10-2 0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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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0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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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08: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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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哈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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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长兴草民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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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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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6_183:}给力,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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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5: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尼西亚
{:6_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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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 1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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