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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捉奸致人死亡获刑12年 狱中离婚获赔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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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3: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因为“杀死”了妻子的情夫,李某被判入狱12年。今年8月,身在浙江省第四监狱的他接到了妻子的离婚诉状。
  李某心里清楚,他和妻子迟早要走到这一步,但他内心仍有不甘。
  如果不是妻子出轨,他或许不会呆在这里。他向妻子提出了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上周,镇海法院判决此案。
  为了生活,妻子外出打拼
  13年前,李某和妻子刘某的平静生活,因为一场意外,被打破了。
  当时28岁的他,和别人到离家不远的河边炸鱼,不慎炸掉了左手。
  那时他和妻子才结婚4年,儿子3岁,正是一个家庭憧憬美好未来的时候。
  李某和妻子在湖南开了一家建材商店,收入在当地算不错的,如果没有这场意外,他们一家人应该正在小康路上稳步前进。
  然而,为了给李某治病,刘某花光了家中的积蓄,又在外借款数万元,红火的建材店也被迫关门。
  一开始,两人节衣缩食,偶尔还能用关怀温和生活的艰辛,但经济条件长时间没有改善,负担越来越重,渐渐地,一点点的琐事就能让两人狠狠地大吵一次。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争吵、打闹成了家常便饭。为了儿子,两人努力维系着夫妻关系。
  2006年春节,刘某去娘家走亲戚,见到了在宁波打工回家的好姐妹肖某。
  肖某讲起在宁波工作好找,收入又高,刘某动了心。
  于是,她回家跟丈夫商量,一起到宁波打工。李某听后并不支持,他缺了一只手,是个残疾人,出门打工工作不好找,况且他也不愿离开家乡。
  但如果让妻子一个人去,他又不放心。夫妻俩两地分居,一年也见不了一次面,只怕感情越来越淡。
  刘某再三解释,孩子已经10多岁了,村里家家户户盖了楼房,只有自己家住的还是破旧的平房。多挣点钱,给家里改善一下生活条件,也给孩子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
  就算她一个人走,她也想去。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同意。
  离家一年,在外传出奸情
  2006年春节刚过,刘某跟着老乡一起来到了镇海。通过老乡介绍,她很快进入一家制衣厂工作,月收入2500多元。
  工作稳定,收入满意,还可以摆脱每天争吵的生活,刘某一下子感到生活前所未有的轻松。
  半年后,刘某跟厂里的同事都已经很熟悉了,还认识了不少老乡。
  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刘某也会感到寂寞。
  这时,一个殷勤的男人出现在了她的生活中。
  男人是刘某的老乡,姓王,他常常来找刘某聊天,吃饭。相处中,王某处处对刘关心备至,刘不由得时不时拿他和丈夫做比较。
  刘某渐渐地有了离婚的念头。2007年春节,她没有回家,开始与王某同居,同时打电话,向李某摊牌离婚。
  接到妻子的电话,李某很愤怒。很快,他从回家探亲的老乡处,听说了妻子和王某的暧昧关系,不禁怒火中烧。
  第二天,李某便带着孩子赶到镇海“捉奸”,幸而刘某早有准备,李某没有发现异常。在镇海住了20天,没有捉到“奸夫”,李某只好带着孩子返回湖南老家。
  丈夫走后,刘某又回到同居状态。李某虽然心中有疑虑,但家中经济拮据,如今妻子每月有1000多元可以寄回家中攒起来,他不愿多想。
  激愤“捉奸”,丈夫致人死亡
  这样的日子一直持续到2008年。其间刘某曾回家2次,但一提起离婚的事,李某就情绪激动,还威胁说再提离婚就要砍死刘某和王某。
  2008年9月,刘某再三考虑,觉得应该结束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与王某正式登记结婚。
  于是,她再次打电话给丈夫要求离婚,李某在电话中破口大骂,并称要将刘、王二人砍死,又不断打电话给刘某。刘某关机。
  当晚8点多,李某搭上了来宁波的飞机,晚上11点,出现在刘某镇海的暂住房外。
  屋外,李某看到妻子卧室紧闭,也没有开灯,便敲门要进去。
  卧室的灯亮了,而且脚步声杂乱。
  李某断定室内不止刘某一人,他冲到卧室对面的厨房拿来一把菜刀,开始用脚踹门。
  此时刘某正与王某在出租屋内看电视,听到李某的声音,二人惊慌失措。王某看到外窗台勉强可以站人,就爬了出去,让刘某拉上了窗帘。
  看王某藏好后,刘某开了门。李某一进门便翻箱倒柜,声称要捉奸,但翻遍屋内都没有找到人。他掀开了窗帘,结果发现王某正站在窗台外。李某用菜刀击碎了窗户玻璃,又猛推窗框,王某失去平衡,从4楼坠地而亡。
  事发后,王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9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是被害人王某与李某的妻子长期同居而引发,法院酌情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狱中离婚,男方索要精神赔偿
  李某判刑后,刘某曾去探监,只是李从来不见。
  今年8月,刘某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请了一名律师,帮她处理离婚事务。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将开庭的地点定在了李某服刑的省第四监狱。
  开庭时,李某的情绪平静,妻子的离婚请求,他同意。此外,他列了一份债务清单,要求上面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儿子归妻子抚养,存款两人各半。同时,他还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开庭过程中,两人没有任何交流。刘某同意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一般情况处理。儿子她也抚养。存款只有1万多元,两人各半。只是10万元的精神损害,她不愿意赔偿。
  考虑是由于刘某与他人长期同居导致两人矛盾激化,乃至离婚,并致李某激愤杀人的严重后果,法官认为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与刘某离婚,两人各自承担相应债务,孩子由刘某直接抚养,存款各半,刘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说:“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婚姻法的规定。”
  虽然李某因为故意杀人罪获刑,但在二人的婚姻中,他仍是无过错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应有的权益还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只认定5000元,是因为刘某的经济条件差,而且以后孩子要由她独自抚养,考虑到孩子的权益,只能给李某一些精神安慰。”

发表于 2015-1-21 04: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楼主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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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07: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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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3: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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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15: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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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 23: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5_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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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05:5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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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08: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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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6: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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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23: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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