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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补偿金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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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30 09: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我想向您咨询下,本人于07年11月入职现公司,试用期3个月,08年3月转正,合同签的是一年期固定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续签,一直工作到2010年1月,我已于09年12月初提出离职(主动离职),现已满30天,请问我能否要求补偿金?大概多少。谢谢回答。
发表于 2010-2-2 15: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主动辞职终止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不予支持的。但是你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你继续上班,公司没有和你续签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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