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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梅毒后仍继续卖淫被判传播性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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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09:5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四川籍女子王某是一名梅毒患者,但她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情况下仍去卖淫。今天,浙江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2月份,年仅20岁的王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处罚,但因检查得了梅毒,被要求收容教育6个月,期间她一直在接受治疗。

今年4月30日晚上,王某因为从事卖淫活动被警方抓获,警方在搜查其住所时发现了若干份记载其患有梅毒的病例和诊断报告。之后,疾控中心对嫖娼者汪某进行了监测,所幸的是汪某没有感染性病。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考虑到本案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传播性病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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