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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身陷产品质量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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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10: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河南杭萧承建的钢结构厂房因质量问题引发多起诉讼。河南杭萧在承建钢结构厂房出现质量问题后,都是由其首先发起诉讼,而且每诉必胜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李秀卿法治周末记者李恩树发自河南洛阳

凛冽的寒风中,大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电熔炉钢结构厂房框架,突兀地横卧在途经孟津的连霍高速公路一侧。部分钢构件上油漆已经脱落,螺丝锈成了咖啡色,在风中发出“嘎吱、嘎吱”的响声。

如果一切按计划顺利进行,这个36000平方米的电熔炉车间应该在2009年5月投入使用,到2011年1月,它能创造至少10亿元的总产值。

2008年11月,大洋公司将列入河南省洛阳市重点工程的电熔炉车间钢结构厂房的承建任务交给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后者是上市公司浙江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厂房钢结构主体建成后,大洋公司发现河南杭萧伪造钢材出厂证明、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使得这一当地重点工程烂尾至今。

钢材质量证明书造假

2008年11月4日,大洋公司与河南杭萧签订了标的为149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河南杭萧进场施工。当初招标时,河南杭萧竞标报价比最低价高出60万元,尽管如此,大洋公司仍然把承建任务交给了名气最大的河南杭萧。

投资建设新厂房两年多过去了,这里既没有出现大洋公司计划安装的4台电熔炉和两台配料机,也没有预想中的700名工人忙碌的身影。

2009年4月30日到6月10日,随着钢结构主体陆续完工,大洋公司、工程设计公司、河南杭萧、孟津县质量监督站以及监理公司等单位代表对其进行了3次验收,没有通过。

根据孟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证明,6月10日的验收结果表明,河南杭萧没能提供齐全的钢材质量证明书,钢结构使用的部分钢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由于河南杭萧拒绝返工,大洋公司决定向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要求对河南杭萧承建的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热轧钢板(带)进行调查。

质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河南杭萧提供给大洋公司的12份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有8份内容与厂家原始产品质量证明书不符,涉嫌篡改和伪造。另外,河南杭萧在报价书中承诺提供牌号为Q345B的钢材共计1050.34吨,但在实际提供的该牌号钢材中,有675.642吨缺少质量证明书。

那么,已经具备产品质量证明书的那部分钢材是否合格呢?

据洛阳市质监局调查,河南杭萧供应部经理曲青民承认,Q345B牌号钢材是从洛阳市聚鑫源物资有限公司、洛阳恒远物资有限公司,以及洛阳市远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也是这三家公司提供的。

洛阳恒元物资有限公司向质监局证实:“我们公司是应杭萧钢构有限公司要求,对产品质量证明书规格一栏中的厚度由5.5毫米、7.5毫米、9.5毫米、11.5毫米分别改为6.0毫米、8.0毫米、10.0毫米、12.0毫米。”

洛阳市远博商贸有限公司也承认,由于河南杭萧计划的厚度是12毫米,所以,公司工作人员就在原来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规格一栏中,将原规格11.5毫米改为12毫米。

钢材质量证明书就如同一张“身份证”,其中包含了钢材的产品名称,产地,日期,炉号,品种,型号,尺寸,重量,执行标准,化学成分等信息,以及屈服强度、拉伸强度等物理性质。它能证明钢材品质与性能特征,供使用单位选择,也可以做为工程质量问题中的法律依据。

大洋公司总经理朱安龙说:“由于承建厂房的钢材来源不明,而且厚度不够,我怎么敢让工人进入这样的厂房生产?”

按照合同预定,大洋公司将根据工程进度,分7次向河南杭萧支付工程款,钢结构主体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将支付第3次工程款。但由于没有通过质量验收,大洋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河南杭萧为此向洛阳市中级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大洋公司“交钱”

对洛阳市质监局的调查结果,河南杭萧总经理葛宗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质监局并没有检测钢材质量的资质。

洛阳市中院也未认可这一调查结果。该案主审法官赵广云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应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技术处委托有资格鉴定的单位进行专业鉴定。

“质监局的调查报告不算鉴定结果,只是提出问题。”赵广云说。

而另一方面,2009年10月,河南杭萧却在未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邀请“专家”对其承建的大洋公司钢结构厂房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鉴定。由于身份不明,被大洋公司门卫拒绝入内。

这份现场记录被一同前往现场的孟津县公证处公证员所公证。此时,一审庭审已经结束,这份公证书也没能进行质证。但是,在判决书中,公证书成为法院认定大洋公司拒绝鉴定的事实。

大洋公司总经理朱安龙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提出:这次鉴定为何不由法院技术处对外委托?河南杭萧聘请的所谓专家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对此,葛宗华也只是含糊地告诉记者,两位专家“是比较有名望的,一位是大学教授”。

与此同时,一审法院对河南杭萧提供的证据几乎照单全收

河南杭萧提交的关键证据之一,是《钢结构(主体)中间验收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定,主体结构为钢结构时,应在钢结构基本搭建完毕之后、彩板铺就之前进行一次质量验收,即中间验收。

验收证下方有四栏,需分别填写建设、设计、施工、监理4个单位的负责人意见,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监理单位一栏的签名为“朱键”,并加盖了本工程的监理公司洛阳市敬业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验收证上所签的日期为2009年1月13日。

但是,大洋公司称,此前从未见过这份验收证。经过向监理公司核实,该公司及其负责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朱键以书面形式证明,验收证上的“朱键”签名并非朱键本人所签,加盖的公章也没有经过公司同意。后经查证,敬业公司工程师郭世超自作主张,替总监理工程师朱键签上了名字。

此外,设计单位一栏既无负责人意见及签字,也无单位公章。

大洋公司认为,这份作为关键证据的验收证,形式要件不完整,在实质要件上又涉嫌伪造签名,显然是非法证据。总经理朱安龙说:“如果这些签字有一个是真的,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状况了。”

庭审期间,朱键、郭世超等人出庭作证,证实验收证上的签名是假的。

因此,大洋公司坚持认为,这份中间验收证是河南杭萧伪造的。但葛宗华对《法治周末》记者称:“我公司没有伪造证据,否则,当事人可以报案。”

实际上,大洋公司在意的不仅仅是验收证形式上的粗糙,更重要的,是这份验收证所反映的是河南杭萧“大跃进”般的施工速度。

根据技术规范,河南杭萧为大洋公司承建的钢结构厂房进行“中间验收”时,意味着厂房的钢结构主体已经完工。然而,在河南杭萧制作的一份《单层钢柱安装质量检查记录》中,写明的检查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这表明,1月10日当天,钢柱刚刚安装完毕,钢柱的位置、尺寸还没有调整,还有400余根钢梁、400余根吊车梁、3000余根墙上檩条、4000余根屋面檩条需要安装。这么大的工程量,至1月13日通过中间验收,河南杭萧是如何在不到3天的时间内安装并校正完毕的呢?

这份验收证书,得到了洛阳中院的认可。同时,判决书虽然列出了大洋公司提交的证明河南杭萧伪造篡改钢材出厂证明的证据,却没提到该证据所反映的河南杭萧的责任。

大洋公司总经理朱安龙对记者说:“杭萧公司提供的什么证据法院都认可,我们的证据一个也没用!”

主审法官赵广云说:“钢板厚度不够,型号不对,这些问题实际上在检验合格之前双方当事人是认可的。即使有这种情况,也应该在那个时候(解决)。要不就认可,要不就退回去。到现在也没有一个退回去的单子。这些问题有些是存在的,但是,当时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并没有提出异议。钢架已经起来了,现在再说,生米煮成熟饭了,你再说这个‘米’有瑕疵,当时为啥不说这个‘米’呢?”

2009年11月,洛阳中院一审判决大洋公司应当向河南杭萧支付第三次合同价款298万元,以及违约金112万多元。大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即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多起官司缠身

去年12月底,大洋公司将河南杭萧公司告上法庭。洛阳中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对厂房的钢材质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工程所用的6毫米、8毫米、10毫米、12毫米厚钢带的材料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檩条和墙梁节点以及隅撑安装多处存在缺少螺栓、焊接或松动现象;抗风柱细长比不满足要求;多数钢架柱、梁及吊车梁翼缘板宽厚比超出相关标准所规定的限值。檩条、墙梁等构件的布置及安装,局部与原设计不符。

紧接着,洛阳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根据上述鉴定结果,抽验其中部分钢架进行验算,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对此,葛宗华除了认为厂房地基下沉造成问题外,对于鉴定结论中的其他质量问题并未给予解释。

事实上,作为上市公司杭萧钢构旗下子公司的河南杭萧,因承建的钢结构厂房出现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诉讼还有多起。

据调查,河南杭萧在为青岛美科办公家具公司洛阳分公司承建钢结构厂房时,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美科公司拒绝付款。河南杭萧遂以索要工程款为由,把美科公司起诉至洛阳市中院。美科公司随即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河南杭萧承建的厂房质量不合格,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洛阳中院组织鉴定,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存在的问题,美科公司代理律师柴文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质量不合格主要是钢材偷工减料,技术粗糙。

但洛阳中院却以美科公司没有提出鉴定加固维修的费用为由,判决美科公司败诉。“这个理由显然是荒唐的,既然工程质量不合格,美科公司就可以拒付工程款,至于加固维修所需的费用,那是杭萧公司的事情。”柴文功说。

美科公司上诉后,河南省高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对河南杭萧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发回重审后就没有了下文。洛阳中院王清风法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杭萧所建工程质量仍在鉴定中,目前没有结论。

2010年12月,河南杭萧为洛阳昌宁冶金材料公司承建的厂房也出现了质量问题。昌宁公司拒绝付款,被河南杭萧起诉。目前案件正在洛阳中院审理期间。

昌宁公司认为,河南杭萧未对其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且应该于2008年6月4日完工的工程,直到2008年11月仍没有彻底完工。因此,根据合同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河南杭萧称,在工程完工之后,昌宁公司拒绝验收,并且擅自使用了这个工程。但昌宁公司认为,由于工程严重超期,河南杭萧又停工不干,将机械、工料、人员全部撤出,无奈之下,只得暂时使用这个“半拉子”工程,以避免损失扩大。

昌宁公司有关人士说,对施工中使用材料不合格、本该用螺栓固定却强行焊接、拉杆松动等质量问题,河南杭萧一直未进行整改和维修,因此,不具备验收条件。

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是,河南杭萧在承建钢结构厂房出现质量问题后,都是由其首先发起诉讼,而且每诉必胜。

发表于 2011-2-26 23: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6_182:}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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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00: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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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20: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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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07: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神马都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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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6: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真是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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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台北
{:5_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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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0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台北
辛苦了,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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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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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 05: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哈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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