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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影响拟定《新婚姻法》是好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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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6 17: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新规〕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中国最高法院近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内容覆盖“婚前房产”、“小三索赔”、“生育权”等焦点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条款是“婚前买房属个人”,一经公布立即引起较大争议。 在当今中国,有什么话题能比房子更易触动公众神经?飙升的房价让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地位愈来愈重。也正因如此,很多女性婚前把男方有房作为择偶条件,婚后把房子作为生活的重要保障。 而刚刚发布的婚姻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打破了女性的这种心理定势,让她们在离婚并处理财产分割时处于绝对弱势,甚至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有人据此评价,修正后的婚姻法偏袒男人。事实上,这一条款具有显而易见的合理之处,其正面意义本来不容忽视。 首先,夫妻产权区分明晰,体现了《婚姻法》对公民物权的高度重视和延续。新中国成立61年来,《婚姻法》数次修正都展现了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进步,如承认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原“婚前财产公证”)。

其次,该条款有利于财产分割案件处理,且统一了裁量标准。据杭州某区法院统计,目前法院接到的离婚案件中,超过6成因房产分割纠纷而起。若有此标准,这些纠纷处理起来就容易得多,陷于婚姻泥淖中的双方也能更快地结束痛苦并开始新生活。 再有,近年来中国社会风气日趋物质当头、急功近利,年青一代对婚姻思考不多,但法律意识较强。新条款对于那些希望通过婚姻坐享其成、分割他人房产的拜金女,是一贴清醒剂;对于怕被别人分去房产的恐婚族,这是一颗定心丸。 在笔者看来,法权的清晰总会破坏原有利益分配的模糊平衡,而后者会进一步刺激法律。新条款的确对女性有所不公,尤其是那些婚前未置房产、收入较少的女性。为避免此类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多听取女性心声。

社会是帮有钱人说话的 这点我懂 大家都懂 但是随意加减婚姻法是不是要在百姓投票的权利下呢 人权呢 是不是也该让我投个票?呵呵 我木有权利 党有权利

发表于 2010-11-27 08: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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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08: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因为现在的房子太值钱了,所以纠纷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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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1:2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嘉兴
偶没有资格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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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9: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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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22: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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