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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xsx

10年前征用留下的后遗症完整版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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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2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天朝就是这样!朋友,你是没办法的啊 !有机会还是出国吧!反正天朝已不长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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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20: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天朝就是这样!朋友,你是没办法的啊 !有机会还是出国吧!反正天朝已不长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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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1 20:1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天朝就是这样!朋友,你是没办法的啊 !有机会还是出国吧!反正天朝已不长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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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4: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本帖最后由 cxsx 于 2010-12-12 14:42 编辑

天朝只不过国人自欺欺人的叫法而已 看看天朝现在的地缘政治 哪个国家不是对天朝虎视眈眈,天朝只不过会严正抗议强烈谴责  呵呵呵扯远了 强烈要求严惩打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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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09: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本帖最后由 yourpet 于 2010-12-13 09:56 编辑

很奇怪在这件事情上看到的都是些质疑ZF的声音,其实不奇怪,ZF应该为这种事情负责,任何在这片土地上没有人负责的事情,ZF都要负责。看看海峡对面吧,88水灾,那就是天灾人祸,没办法,总不能把上帝拉下来负责吧,这种时候,马英九就得出来负责,面对老百姓的漫骂,他也只得鞠躬、道歉,鞠躬、道歉,鞠躬、道歉。
ZF就像物业,唯一的区别就是小区大小不同,你收了物业费,你就要为业主服务。不要以为只有地税或国税直接在你帐户上扣款才算是纳税人。每个人都直接,间接的为赋税买单的。每人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都是纳税人。纳税人的事应该无小事。现在只有收税的权力,却没有为纳税人服务的义务。我们的部门都是以管理者自居,何为管理者?管理就是收费?我曾经和一个我的同学聊天,他是政府部门管辖的事业单位的,单位名头就是某某某管理处。他说“今天有个办事的人很有意思,到我们这里来排队,嫌慢,找我们领导,被我们科长讥讽一番,科长说:我们只是管理你们的,不是服务你们的。”看到这里,我们感受到到底是那个去办事的人太可笑,太不知天高地厚,还是那个科长太霸气?或者是我的同学太可悲。
古时候的县太爷还每日坐衙升堂,供民申冤。所以说,连纳税人都服务不好的时候,你喊什么为人民服务?当中加个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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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4: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秉公执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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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4: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法(司)[1990]6号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编辑本段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编辑本段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编辑本段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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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15: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法律是用来制约的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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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3 20: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国家是指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我国,PARTY是大于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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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9: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长兴这么乱吗???{:6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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