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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的事实告诉我们,不配合强歼就要被判赔8.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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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1: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强歼时,不主动配合强歼,导致强歼者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2010年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歼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血,在不知道强歼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歼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歼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歼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国家GWY、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血的事实告诉我们 必须主动配合强歼!! 各位村夫 你们明白不……?
发表于 2010-4-4 12: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Re:

宋丽实在太不懂事了。应该好好配合我国家的公  务员



http://www.moclient.com/partner/cx-bbs来自手机[/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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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4: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舟山
哈哈,这个世道真是寒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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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4: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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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4 17: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汕尾
{:6_225:}  这社会,,,,,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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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10: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广东汕尾
好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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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5 12: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上海
这个是假新闻,洛阳市ZF已经在开始查始作俑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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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6 20:5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温州
真的假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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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06: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Re:

真的?求鉴定



http://www.moclient.com/partner/cx-bbs来自手机[/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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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7 20: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故意伤害罪{:6_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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